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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

  发布时间:2009-11-03 09:21:14


    11月3日,新县法院调解处理了原告邱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表示非常满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4年春,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登记并同居生活。2005年12月被告到韩国务工,2008年回国探亲一个月,后来双方吵嘴分居,期间被告又到国外务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到新县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远在韩国务工,无法到庭应诉。而且得知被告合同到期时很可能与公司续签合同,在短时期内不会回家。法院法官在与被告电话联系后,被告亦认可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同意离婚,但其无法回家应诉。

    针对当事人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告知被告出示对该起离婚案件的书面意见和书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其家亲人或者律师,然后寄回国内,由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到法院代理其诉讼。后来被告采纳了法官的建议,办理了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其母亲肖某出庭代其与原告邱某诉讼离婚。

    最终双方就离婚、财产及债权债务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涉外离婚案得到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如释重负,从不幸的婚因中得到解脱,赢得当事人的好评,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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