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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发布时间:2023-03-30 16:14:01


基本案情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石某在山东汇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卡易信平台注册卡盟网站(st.222km.cn),使用全网对接的方式从其他卡盟网站上架“阿丽塔”“永恒狂刀”游戏外挂程序卡密到其注册的卡盟网站(st.222km.cn)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阿丽塔”“永恒狂刀”游戏外挂程序卡密304人次,非法获利392.1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阿丽塔”、“永恒狂刀”游戏外挂存在破坏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石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5000 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石某在山东汇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卡易信平台注册卡盟网站(st.222km.cn),使用全网对接的方式从其他卡盟网站上架“阿丽塔”“永恒狂刀”游戏外挂程序卡密到其注册的卡盟网站(st.222km.cn)进行销售,共计销售“阿丽塔”“永恒狂刀”游戏外挂程序卡密304人次,非法获利392.1元。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阿丽塔”、“永恒狂刀”游戏外挂存在破坏腾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属于破坏性程序。另查明,被告人石某在公安机关主动上缴违法所得392.1 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石某开设卡盟网站销售游戏外挂,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新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3刑初26号判决:一、被告人石帅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对被告人石帅所退违法所得 392.1 元(未随案移交),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石某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现本案已生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例充分体现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确立的“加强产权保护,依法全面保护各类产权”工作目标和成效,依法保障企业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于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经济秩序,激发企业和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活力和动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我国游戏产业蓬勃发展,带动了游戏开发、游戏运营等配套产业的兴起发展,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但与此同时,游戏黑产也在同步变化,严重侵蚀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外挂”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条, “外挂”的屡禁不止不仅严重影响游戏公平,也会严重侵害运营商的经济利益。一方面,开发提供游戏外挂的行为,侵犯了网络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为外挂程序担任代理并提供外挂程序的行为,可能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或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外挂开发者和提供者明知相关游戏在用户协议中明确禁止使用非法外挂,依然开发并售卖外挂程序以牟利,破坏游戏自身平衡和正常的游戏环境,严重损害游戏运营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不正当竞争,阻碍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建立。

近年来,新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履行好司法职能,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对于侵犯企业著作权和企业商业秘密等行为予以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近年来,新县法院对网络黑产重拳出击,已依法审结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21案,依法对21名非法提供外挂程序的被告人判处刑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助力营造良好的网络游戏企业发展生态,着力营造优质法治化法治环境,提高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能力方面的持续努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案件索引

一审:新县人民法院(2023)豫1523刑初26号(2023年2月16日)

责任编辑: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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