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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 原被告双方都是企业?看法院如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04-12 15:22:32


“王总您好,我们刚接到黄律师的电话,说你们已经再次协商好并履行完毕了,是这样吗?”

“是的,没错。”

“他们说,你们本诉的撤诉申请也由他们一起寄过来了,是这样吗?”

“是的,一起签好的。已经解决好了,麻烦你们法院了。”

“行,不客气。”

这是周一清晨新县法院承办法官与涉诉企业负责人的通话,这个电话意味着,又一起涉企诉讼案件在新县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委托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实现案结事了。

3月底,新县法院受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某物流运输公司认为信阳某物流运输公司拖欠派送费及乡镇补贴构成合同违约,要求判令足额支付。起诉状副本送达后,被告在答辩同时一并提出反诉,认为原告也存在合同违约情形。庭审中,双方一度剑拔弩张,言辞激烈。为梳理清楚争议焦点,实质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仔细聆听双方争论,找出各方证据欠缺之处、道理不公之处,建议双方企业拿出“同理心”,实事求是地解决问题,以便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态度明显好转,鉴于有部分事实需要进行核实,原被告均同意庭外调解。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趁热打铁,敦促双方抓紧核实。当天下午,被告律师就发来了双方的初步调解意见。

可是第二天,承办法官再次联系双方,询问完善调解笔录的时候,原告方明确表示,不同意昨天达成的调解意见,要求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不气馁,耐心询问了原告反悔的原因,提出解决意见,并主动联系被告,告知原告的新想法和法院的处理建议,被告企业及其委托律师同意再次协商。

最终,双方达成再次和解意愿,并且及时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4月10日一大早,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承办法官欣然接收了双方提交的撤诉申请,办理结案事项,从立案到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仅十天时间。涉诉的两家企业,也冰释前嫌,投入到各自生产经营中去。

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路上,新县法院始终以公正高效为目标,牢牢秉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服务意识,真拼实干,用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添砖加瓦!(新县法院 周保光)


责任编辑: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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