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网络迅速发展,使用抖音等短视频平台,销售货物成为一种潮流。为销售助农产品,原告某公司委托被告某公司以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带货”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服务费用,然而,3个月的合同期限届满,被告仅发布数条“带货”视频,与合同约定的服务量相差甚远,账号“涨粉”、直播“带货”更是无从谈起。
鉴于此,双方协商退款,但对退款金额分歧很大。原告认为被告明显违约,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全额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被告则认为怠于履行合同事出有因,且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时已有大量投入。
新县法院在调解本案时劝说被告理解,巨大投入与微薄产出之间,原告的心理落差,说服原告体谅被告前期的人力、物力投入。最终,双方各让一步,以被告的投入折计合同价款,余下价款退还原告以减少损失。通过调解当事人的“投入”与“产出”得以平衡,双方利益得到最大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