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2023)豫1523法鉴字138号工程造价鉴定案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的
公告
简要案情:2015年,原告钟某借用资质与被告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新县康宁家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5月12日,原告组织人员对该工程主体及部分装修工程进行施工,合同内约定工程量未完全施工完毕,因工程款结算问题将被告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我院,后新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要求钟某支付违约金,现本诉原告钟某申请对自己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施工承包补充协议、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电子版图纸等。
鉴定事项:对新县康宁家园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一、报名条件
1.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内备案的专业机构应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内状态正常;
2.具有工程造价乙级及以上资质;
3.能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自行承诺最短完成时限;
4.提供鉴定收费依据并自行承诺收费最大优惠幅度。
二、报名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 年9月28日 17时止。
三、报名方式
专业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下载填写机构报名申请,并将书面报名材料装订成册,密封后加盖骑缝章,于2023年9月28日17时前邮寄或送达至新县人民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寄至或送达书面材料的均视为弃权,材料将不予接收。
报名材料中应包含下列内容:XX机构参与竞争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鉴定人资质证书复印件;近年来完成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证明材料;本机构完成鉴定事项的优势、拟参与鉴定项目组的人员构成及资质能力;本案鉴定费用及鉴定时限承诺书等。
四、其它事项说明
专业机构曾经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向当事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业务,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自行回避。
将根据报名情况,从机构综合实力暨鉴定人专业能力、鉴定费用、鉴定周期等方面对报名机构进行评价,按评分排名选定鉴定机构。
被选中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自行承诺高质高效完成鉴定,若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时限完成鉴定或在鉴定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情形,对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信息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相应处理。
联系地址: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联 系 人:陈浩
联系电话:0376-6367671
新县人民法院
2023年9月22日
附件:XXX参与竞争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