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新县法院法官通过在办案过程中不断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终于促使一起长达四年的“涉府”林权纠纷及时化解,被告新县浒湾乡政府同意给付原告邬某自留山征用补偿费一万元,双方再无纠葛。
2006年5月份的一天,一中年男子手持诉状来到新县法院立案大厅,要状告乡政府,其诉称乡政府侵占了其自留山林权。经了解,原告叫邬某,被告是新县浒湾乡人民政府。新县法院立案后当即将案件转到业务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浒湾乡政府1989年响应上级号召,在召开相关会议后,决定成立大庙岗林场,并与原告所在的鄢山村委会协商,将大庙岗周围的山场征用,作为林场开发用地,由乡政府统一规划、施工、栽种杉树、统一管理,还就林场的收益与鄢山村委会达成三七分成的口头协议,并将原告位于大庙岗处的一块自留山划入林场规划范围。在浒湾乡政府统一整带、吊槽施工后,1990年底,当时作为大庙岗林场场员的原告父亲,从林场要了一些杉树苗,栽种在自己已经被浒湾乡政府统一整带、吊槽施工后的自留山上。2004年底,浒湾乡政府将大庙岗林场承包给王某经营,后王某又将该场转包给华某某经营。2005年底,华某某在采划该林场涉及原告自留山上的杉树时,双方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只持有自留山证,没有取得林权证。原被告自所争执的自留山上杉树所有权,应由有关部门确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并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遗漏当事人,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新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重审期间,原告情绪激动,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多次前往县委以及上级部门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的社会问题广泛、政策性强,处理不好会引起连锁反映,不能简单的一判了之,决定进一步认真作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调解结案。
随后,承办法官着手分别做原被告的调解工作,多次与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到现场勘察、走访调查,征求调解意见,并请业务主管副院长出面,对浒湾乡政府及相关负责人加大力度进行法治宣传。经过承办法官的不解努力,被告浒湾乡政府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同意给付原告邬某自留山征用补偿费一万元,本案经调解圆满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