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新县法院法官调解一起因女方不育引起的离婚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双方和好。
原告田某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无生育能力,并于2003年抱养一女孩。前不久,原告以其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被告不事劳作,无共同语言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被告称其夫妻感情很好,对结婚十几年来家里一切都是原告说了算,从不争吵,坚决不同意离婚。
针对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官充分运用感情回忆法让双方回忆过去的美好感情,双方恩爱和互相关照的情感事件。说明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必然条件和结果,只要双方彼此相爱仍然是可以幸福美满、白头到老。
在法官的细心劝导下,原告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主动提出撤诉,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