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新县法院调解“女方不育”离婚纠纷寻回迷失亲情

  发布时间:2009-11-13 13:55:24


    11月13日,新县法院法官调解一起因女方不育引起的离婚纠纷案,在法官的耐心劝解下,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夫妻双方和好。

    原告田某于1994年10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5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发现被告无生育能力,并于2003年抱养一女孩。前不久,原告以其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被告不事劳作,无共同语言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被告称其夫妻感情很好,对结婚十几年来家里一切都是原告说了算,从不争吵,坚决不同意离婚。

    针对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官充分运用感情回忆法让双方回忆过去的美好感情,双方恩爱和互相关照的情感事件。说明不能生育并不是离婚的必然条件和结果,只要双方彼此相爱仍然是可以幸福美满、白头到老。

    在法官的细心劝导下,原告重新、客观地评价自己的爱人,主动提出撤诉,双方重归于好。  

责任编辑:fx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