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浒湾人民法庭成功判后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通过判后释法的方式,解开当事人“心结”,促使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并主动履行全部义务,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李某甲于2022年7月经人介绍到某工程公司施工工地从事杂工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对李某甲与其他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人适用同样的劳动规章制度实施管理、进行考勤、安排分配工作。2022年8月某天,班组管理人员安排由李某甲自行驾车,载着另两位工人,以200元一趟的价格将在三工区的工具材料拆卸后运往二工区工地。当天上午,李某甲驾驶轻型货车行至两工区之间某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李某甲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起事故李某甲无责任。
原告王某、李某乙、李某丙系李某甲的近亲属,三原告向本院诉请确认李某甲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调解现场
判决下达后,被告公司不服,拟提起上诉。在上诉移送期间,为使双方彻底化解纷争,承办法官主动与原、被告联系开展判后答疑,从法理、情理等方面分析利弊,经过反复调解,最后终于促成双方判后达成和解,赔偿款现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寄语

浒湾人民法庭庭长 张刚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事了才是司法的追求。法院的工作多做一点,人民群众的诉累就减轻一点,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就更深刻一点,案件固然可以“一判了之”,但“事结”解了“心结”也要解。新县法院始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整个办案过程之中,促进裁判结果切实履行到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竭尽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县法院
王汝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