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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成功调撤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9-11-23 08:31:39


    近日,新县法院调撤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09年5月,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操某驾驶大型货车相撞,造成方某颅脑损伤,方某住院治疗32天,共花医疗费34960元。该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操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操某对方某实施了积极救助行为,并主动垫付医疗费30000元,使方某伤愈出院。方某出院后到法院起诉要求操某除已垫付的医疗费30000元外,另赔偿其各项损失30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操某虽然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操某已在其责任范围内自觉履行了其应该承担的赔偿义务,方某再次要求操某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在法官耐心的解释下,方某自愿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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