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成权、张光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吴成权、张光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吴成权,男,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730107****,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城关向阳路。
被执行人:张光江,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780330****,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陡山河乡张湾村张祠堂组。
执行依据:(2018)豫1523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100万元
悬赏条件:申请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行踪或者去向的,并被法院依据该下落找到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0元;申请人同意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不含法院已掌握的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将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作为悬赏金奖励举报人;相关悬赏金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保密。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悬赏期限:自2024年5月31日至2025年5月30日。
举报电话:0376-6367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