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6名未成年人合伙抢劫案件。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分别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某、余某有期徒刑二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程某、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作案工具摩托车两一辆、砍刀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9年3月29日夜12时许,被告人丁某、徐某、冯某(二人另案处理)三人在麻城市王福店中学前面的桥上,将看病回家的胡某、王某夫妻拦住,徐某用砍刀对着胡某,让其拿出钱物,丁某、冯某二人扯住王某,胡某被迫交出手机一部,现金一百余元。
2009年4月28日夜11时许,被告人丁某、陶某、丁某某、余某、程某、周某、夏某(另作处理)、邬某(1995年10月12日出生)分乘两辆摩托车窜到新县城关,在京九路农贸市场附近遇到刚下火车的徐某,陶某手持砍刀对着徐某,让徐把钱拿出来,除夏某外的另六人围着徐某搜包,抢走诺基亚手机一部、MP5一部(价值530元)和四十余现金,钱、物均交给了丁某,丁某当场将手机摔破。后八人又骑车窜到新县城关粮管所附近,拦住夜晚回家的肖某,问其要钱,丁某拿着砍刀威胁肖某,抢走现金几十元钱和一部手机。案发后MP5一部已追回,退还给了被害人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陶某、丁某某、余某、程某、周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起主要作用,其余五人起次要作用。六被告人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均能坦白认罪;其法定代理人均能积极缴纳罚金,均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