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匡家天、胡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被执行人匡家天、胡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之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匡家天,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790328****,住新县沙窝镇匡湾村。
被执行人:胡莉,女,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1152319860427****,住新县沙窝镇匡湾村。
执行依据:(2023)豫15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额:50000.00元及利息
悬赏条件:申请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匡家天、胡莉行踪或者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及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并能执行到位的,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2000元,相关悬赏金由申请人承担。本院对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保密。同时,督促被执行人见到公告后,主动到本院履行相关义务。
悬赏期限:自2025年01月26日至2026年01月25日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7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