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将新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4)豫1523执1552 号,申请执行人:程长刚、余循华、段光源,被执行人:商城县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商城县荣玺建设有限公司,发放金额:1241000元,承办人:陈振亚
特别提示: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762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