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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公示

发布时间:2025-07-09 11:48:24


审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945号)规定,经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河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审计厅派出审计组,自202577日起,对你单位院长秦昆同志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欢迎社会各界对审计组审计执法、工作作风和廉政情况进行监督。

一、审计组人员组成

  高惠中 卢世银

副组长:李卫华

  员:杨俊青、潘建程鹏、胡显扬、马冀等

二、若反映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有关问题,请与审计组联系

审计组办公地点新县人民法院二楼214房间

联系人:程鹏

联系电话:139 3977 1128

电子邮箱:139 3977 1128@163.com

三、若反映审计组成员依法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有关问题,请与省审计厅纪检部门联系

省纪委监委驻省审计厅纪检监察组:037165648308

省审计厅机关纪委:037165648148

电子邮箱:hnssjtjjz@163.com


附件: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河南省审计厅驻新县人民法院审计组

202577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对于违反上述纪律者,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追究。

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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