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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6-25 08:55:18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新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6)豫15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新县怡心园农家院酒店,被执行人:扶元卫,案外人(收款人):杨金锋,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申请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发放金额:8700元,发放事由:申请个体工商户无对公账户,转入经营者收款账户,承办人:王鹏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762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朱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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