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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发布时间:2026-06-25 09:03:56


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
由一方承担
与另一方无关
债权人主张还款时
另一方就能因此免责吗
来看今日的普法案例
案情回顾
2021年
小美与小帅
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对共同债务双方作出分割
约定双方在某银行的贷款本息
离婚后由小帅全额负担
后因该笔贷款产生逾期
银行将二人均诉至法院
要求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得知消息的小美十分不解
说好的小帅全额承担呢
离婚协议不算数吗
那么,银行的诉求合法吗
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法官说法
结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共同债务分担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是,正因为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将共同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容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应予以限制。所以,离婚协议是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作出的处理,不能改变或消灭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新县法院 熊学晨)

责任编辑:朱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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