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县人民法院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6-06-25 09:08:46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新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3)豫1523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胡银如,被执行人:林峰,案外人(收款人):王灏,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申请人的继承人,发放金额:4000元,发放事由:申请人已死亡,故将款发放给申请人的继承人,承办人:王鹏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762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朱宽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