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
子女由一方抚养
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
支付抚养费
双方却因探望权行使
和抚养费给付问题
产生纠纷
一方要求先给钱再看孩
另一方主张先看孩再给钱
原本平行的法律问题
在婚姻家庭中
产生激烈交织
当爱与责任
被“交易思维”捆绑
看法律如何抽丝剥茧
夏某与李某签署离婚协议时,约定双方子女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夏某按时支付抚养费。起初双方都能如约履行,尽力给孩子成长营造良好空间。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对看望孩子和支付抚养费产生分歧,直至对簿公堂。李某说,是孩子爸爸不能按时支付抚养费才不让其看孩子,夏某说,是孩子妈妈不让看孩子才“停了”抚养费,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双方均提出诉求,李某“先给钱再看孩”的诉求属于抚养费纠纷,夏某“先看孩再给钱”的所谓反诉属于探望权纠纷,二者的基础法律事实不同,探望权纠纷诉讼通常不作为抚养费纠纷诉讼的反诉,即:一方面,行使探望权遇阻不是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即使李某阻拦夏某行使探望权,仍有权要求夏某支付抚养费;另一方面,未支付抚养费也不是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抗辩理由,即使夏某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仍有权行使探望权。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考虑到双方诉求均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为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法院一并处理双方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夏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费用承担有过明确约定,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故法院判令夏某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经法院调解,夏某与李某未能就探望权的行使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尊重子女本人意愿、便利行使探望权三方面出发,依法以判决方式确定夏某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李某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抚养权不只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每位父母都有义务关心、照顾孩子的成长。支付抚养费不是行使探望权的前提,行使探望权受阻也不是拒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本是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偏偏有些“糊涂”家长把二者混为一谈,将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初心抛之脑后。法官在此提醒,抚养教育保护子女,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不因双方离婚而受影响,父母双方离婚后,更应尽力降低因此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共同守护子女的物质条件和精神世界。(新县法院 熊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