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朱词祥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新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6-09-14 10:10:13
罪犯朱词祥,男,1957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泗店乡分水岭村杨树堂,现住新县泗店乡街道。
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作出(2023)豫1523刑初58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词祥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罪犯朱词祥于刑事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以其有不稳定型心绞痛、目前存在心绞痛频繁发作、心功能不全、血压血糖持续偏高且波动较大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5月15日至2026年5月17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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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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