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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上访案 一朝被化解

  发布时间:2009-12-24 08:32:35


    “你们辛苦了,请法院领导放心,我保证再不因此事上访了!”2009年12月24日上午,一位七旬老人诚恳地对新县法院法警大队法警们说。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5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年近七旬的夏某某骑自行车赶集回家,正要斜穿公路时,被信阳市个体老板孙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撞伤。夏某某在医院住院29天,花去医疗费7000余元。新县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孙某某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辆横穿公路,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夏某某的车辆在事故中也受损,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万余元。事故后,孙某某支付夏某某医疗费5000元,其余未付,引起夏某某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按照主次责任进行了判决,即夏的损失由孙赔偿80%,孙的损失由夏赔偿20%,两者相抵后孙还应补偿夏人民币1869.25元。

    案件判决后,夏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也拒绝领取孙送到法院的标的款,反而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新县公安局责任划分错误,请求撤销其事故责任认定书。新县法院行政庭受理后,以公安局的责任划分仅作为证据,具有不可诉性为由,驳回了夏的起诉。

    2007年秋,夏又以法院采纳错误的责任划分为由,向新县法院申诉,因超过法定的申诉期限,法院没有受理。于是夏开始了上访,夏到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省高院、公安厅,也经常到新县法院、公安局,无论谁给他做工作、讲道理,他都一再坚持公安局的责任划分是错误的,法院依照公安局的责任认定作出的判决也同样是错误的。

    信访件层层转到新县法院,院长安排原承办人负责接待,夏仍然坚持原来的意见。负责接待的法警抓住夏性格执拗的特点,为其算了一笔账。夏一听也有道理,便细致的算了一下,按照他算的应该得到赔偿款为6100余元,法院判决金额为1800余元,二者相差仅仅4300元。如果能让孙某某除判决外能再补偿些,说不定此事就能得到解决。于是接待法警接着又联系上了孙某某,孙称其以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了赔偿义务,其没有义务再支付其他补偿。

    因孙某某生意比较好,也不愿到新县来协商此事。在电话中孙谈到其心地善良,曾经资助过不少穷人。另外此事故发生后,其积极配合交警筹备医药费,却得不到夏的谅解。

    抓住孙的特点后,接待法警继续给其谈心,让孙考虑夏这么大年龄,到处上访,确实也是不易,如果长期下去既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也会给孙的生意带来一定影响。

    经过数次的电话联系,孙终于改变了态度,他说很佩服法院工作人员办事认真、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并给法院账上打来了补偿款3000元。

    于是乎,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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