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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杨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4 16:52:54


关于罪犯杨旭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杨旭,男,1979年1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县,现住河南省新县城关怡美山庄1单元601。

本院于2026年2月6日作出(2026)豫15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罪犯杨旭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4日作出(2026)豫15刑终16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后,新县看守所以罪犯杨旭生活不能自理为由不予收押,罪犯杨旭于2026年7月14日,以其患有大脑动脉的闭塞或狭窄引起的脑梗死、高血压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3日,公示时间:2026年8月4日至2026年8月7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373-6367665

通讯地址: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刑事庭510办公室

邮编:46555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责任编辑:朱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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