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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惹工伤 行民协同齐化解——新县法院用“一件事”思路让工伤赔偿“一次了”

  发布时间:2026-09-14 17:00:45


违法分包惹工伤 行民协同齐化解

——新县法院用“一件事”思路让工伤赔偿“一次了”

近日,新县法院行政审判庭与民事审判庭运用“行民协同”机制,联手化解一起因违法分包引发的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涉案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与伤者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当庭拿到部分赔偿款、自愿撤回行政起诉,真正实现“一件事、一次解”。

案情回放

2024年,原告某建设公司承接某燃气管道安装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劳务作业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张某。张某雇请的李某(本案伤者)在工地从事安装工作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后被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九级。

某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一方面以“李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系分包方自行雇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另一方面,劳动仲裁委已就伤者李某的工伤待遇申请作出裁决,某建设公司同时提起了民事诉讼……行、民两条线同时推进,程序拉锯在所难免。

为何要“两庭联动”

承办该案的行政庭法官研判后认为:这起案子的核心症结不在“工伤认定对不对”,而在“赔偿怎么落地”。单看行政条线,判下来只能解决“谁来担责”,伤者想要拿到钱还得继续打民事官司;单看民事条线,工伤认定是待遇赔付的前置程序,行政案件如果历经一、二审诉讼,民事案件则迟迟下不了结论。

协调过程

为此,新县法院启动“行民协同”化解机制:两庭法官共同阅卷,把“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待遇核算标准”三条线先理清楚,避免思路打架,给当事人释明的方向不一致;开展“背靠背+面对面”调解工作:先做建设公司工作——讲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和后续若走完全部程序的叠加成本,再做伤者工作——分析其自身对劳动保障的忽视以及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陋习,讲清待遇核算口径、把预期落到合理区间;最终三方达成赔偿协议,伤者当即拿到大部分赔偿款,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同步了结。

典型意义

一案牵两庭,根子在“违法分包”这个建筑领域老毛病。新县法院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把行民交叉的“程序墙”拆掉,用“一件事”的思路让当事人少跑几趟、少等几个月。

下一步,新县法院将继续深化运用“府院联动”“行民协同”等多重工作机制,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分包、用工主体责任模糊等高频风险点,通过司法建议、送法进工地等方式往前推一步,争取让这类纠纷“少进来、快出去、真了结”。

普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人社部发〔2025〕62号

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决定是否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进行确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也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认定工伤:(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业务发包、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招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语

违法分包风险极大!!!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只有严守法律规定,自觉构建合法的用工关系,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新县法院 周保光)

责任编辑:朱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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