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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9-14 17:39:58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新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6)豫1523执1020号,申请人:黄军,被执行人:韩璐、黄本华,案外人(收款人):高昌梅,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申请人配偶,发放金额:126378元,发放事由: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收款,承办人:邓晓辉。

2.案号:(2026)豫1523执恢83号,申请人: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被执行人:张仁福、河南福华实业有限公司、刘恩华,案外人(收款人):郭树花,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被执行人张仁福受托人,发放金额:14000元,发放事由:该案款为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因被执行人账户均已被司法冻结无法领取,故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承办人:邓晓辉。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762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朱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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