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上午,因房屋租赁纠纷闹到法院的黄某和吴某,被新县法院法官真诚调解所感动,很快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吴某搬离了租赁房屋,原告黄某当场付清补偿款,双方再无瓜葛。
2008年7月21日,吴某租赁了邱某一处房屋的一楼从事餐饮业,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自2008年9月7日至2013年9月7日止。2009年2月,黄某购买了邱某的房屋,并且在吴某和邱某的租赁合同上签字认可。黄某购买该处房屋后,对楼上房屋进行装修从事宾馆经营。由于吴某在一楼经营餐饮业杂物较多,保持清洁不易,对黄某楼上的宾馆经营有一定影响,双方频频发生争执。黄某为此要求解除与吴某的租赁合同,吴某以投资未收回、合同未到期为由要求原告予以赔偿,双方未能协调一致。
2009年8月8日,黄某给吴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吴某未予理会。当年10月6日,黄某强行将吴某经营的房屋上锁,吴某的餐饮业停业。2009年11月24日,黄某将吴某起诉到新县法院。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分别出示了照片、录音等几十份证据,以证实对方违约。被告吴某当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黄某赔偿其投资损失及停业期间的收益。庭审中,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差距太大未能取得效果。农历新年将至,承办法官又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到现场对被告吴某投资的物品和装修情况进行核对,对争议不大的物品价格及时确定,对一时无法确定物品价格的予以登记,对双方能够利用的物品分别由各自取走。通过现场的登记,双方对被告吴某的投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双方差距逐步变小。
2月25日,承办法官请黄某、吴某到办公室分别做思想工作。通过多次调解接触,当事人双方都感觉承办法官是实实在在为他们办事,并被承办法官一片诚心感动,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