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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五)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09-06-15 17: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三章 诉讼费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收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收费;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它人格权的案件,每件加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它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产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侵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案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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