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新县法院法官精心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合同案,被告钟某履行了支付8.5万工程款义务,原告张某代表几十名农民工领取了该款项,及时维护了农民工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
2009年9月,原告张某来到新县法院,起诉被告钟某拖欠工程款,新县法院立案庭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为其办理了诉讼费部分缓交手续。民二庭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2006年6月,张某带领民工几十人为钟某承包的新县一处商住楼进行主体施工,工程完工后,钟某尚欠张某部分工程款。张某手下的农民工因为没有得到工钱,每年过年都找张某闹事,并且声称要到政府上访。张某迫于无奈选择起诉,请求法院尽快解决问题。
通过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争执的焦点在楼顶顶层如何计算面积以及工程质量维护上。原告认为自己是清包工,干一份活就应该得一份工钱,楼顶工程量很大,应该计算面积。被告认为双方签订了合同,按照图纸面积计算,建设方没有给其楼顶部分的工程款,所以被告也不能支付原告这部分的工钱。另外原告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为维修已花去不少的费用,应该由原告负责。
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首先确定工程质量的责任由双方合理分担,双方也表示同意。对楼顶面积的计算委托双方认可的新县建业造价师事务所测量,并按照国家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予以确认。在事实明确后,通过承办法官的反复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被告钟某支付8.5万工程款的协议。原告张某及时领取了工程款,并分发给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