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新县法院调解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承办法官先后组织当事人进行多次调解,最终感化了案外人、被告孔某的舅舅潘某,潘某代为赔偿现金8万元给原告王某,案件圆满了结。
2009年7月,王某在其丈夫不幸去逝后,途径新县高中分校,被该校刚参加完高考的一名学生骑摩托车撞伤,致其脾脏切除。王某起诉要求孔某赔偿二十余万元损失。通过了解,得知王某在其丈夫去逝后,母子相依为命,被告又是一名学生,没有赔偿能力,如果案件处理不妥极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承办法官通过冷却处理一段时间后,开始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当调解处于僵局状态下,通过做思想工作,参加调解的被告的舅舅潘某答应自愿代被告拿出现金8万元进行赔偿,案件得到调解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