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新县法院执结一起欠款纠纷案。案件因执行房子“卡”住,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又由房子而产生转机,刘甲与刘乙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2002年,刘甲与刘乙合伙做生意,因账目结算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经新县法院判决,刘乙应给付刘甲本金及利息41800元,刘甲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中查明,刘乙现年61岁,在法院有三起案件没有了结,穷困潦倒,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靠亲戚接济,仅有一套住房,还是合伙期间购买刘甲的房子,多年来仅有一份公证买卖合同,没有办理过户登记。
鉴于此,新县法院裁定查封了该房产,执行干警多次组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被执行人刘乙明确表示,八年前购买的房屋,因刘甲早在1994年就将房屋设定抵押,在某信用社贷款,导致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于是不同意偿还欠款。而申请人刘甲认为,因没有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行为已被法院确认无效,自己没有过错。
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为达到最佳执行效果,执行干警反复做工作,引导双方和解,促使他们达成了以房抵债的意向。这样解决了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执行财产难题,同时由申请人接收可避免过户等一系列手续的办理,省时、省力。经过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房屋价值13万余元。
最终,申请人刘甲找补8万元,收回该房屋,一起纠纷就此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