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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人民法院“十禁止”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15 17:32:04


    一是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友、代理人的宴请以及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

    二是禁止给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或为律师及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案件;

    三是禁止私下单独会见所承办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四是禁止有案不立、故意拖延办案和消极不作为;

    五是禁止利用法官的声誉和影响为自己、亲属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

    六是禁止泄露审判机密,或披露、使用在审判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七是禁止法院干警参与赌博;

    八是禁止在工作时间及工作日中午饮酒;

    九是禁止参加赢利性组织或从事与法官身份不相适应的活动;

    十是禁止借用当事人机动车辆和使用查封车辆。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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