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63岁老太太赵某被石某撞伤后,新县法院法官运用亲情调解法,促使石某当庭兑现赔偿款24000元,案件圆满了结。
2010年2月22日19时15分,石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3线由南向北行驶,在新县新集镇巴棚村巴棚桥路段时,将赵某撞倒,致使赵某受伤。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3月29日,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石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双方当事人家中,了解案件的情况和双方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并邀请双方的亲戚朋友参与做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下,赵某与石某最终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石某当庭兑现了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