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新县法院执结一起拖欠劳务费案件。新县民营企业老板苏某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尝到了苦果,不仅如数清偿了8900元欠款,还被处以罚款5000元。
2008年9月,农民工黄某等19人在苏某承包的工地上做工,经结算苏某应支付黄某等劳务费8900元。因苏某未按期支付该劳务费,黄某等起诉到法院讨要获支持。在新县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某一直以结算有误、不服判决为由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苏某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其态度依然强硬,称自己有房有车,但不会给付一分钱,看法院怎么执行。
在做工作督促无效、查封房产或私家车明显超标的及不易变现的情况下,新县法院执行干警数次到全县各金融机构排查,仅查询到苏某存款2000余元。
但执行干警并未放弃,又多次到民政部门、居委会、公安机关查询苏某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后,再次到金融机构排查,终于发现以其妻朱某的名义存款5万元。
经查实,本案中苏某的债务系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依法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于是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同时裁定扣划存款偿还劳务费,并对苏某处以罚款5000元,彰显了法律的神圣和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