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新县法院调解一起县重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在新县法院院长柳斌的亲自过问下,原告新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协议,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新县鸿申宾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退出该工程建设,并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清理,为下一步工程施工打下良好基础。
2006年11月13日,原、被告协商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对原告建设的新县鸿申宾馆承建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质量、价款以及工期等项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施工期间双方为工程质量、价款以及延期违约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该工程建设停滞。原告于2009年12月31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由于原、被告之间纠纷涉及县重点建设工程,在该工程建设停滞的两年多里,新县相关政府部门曾多次协调处理,但效果不理想。在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新县法院院长柳斌高度重视,多次查看纠纷现场,并就案件处理进行指导。
最终经新县法院近三个月全力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这起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县重点建设工程纠纷得到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