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新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注重把功夫下在任前选任上,确保全县有一支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高素质的陪审队伍,真正使人民陪审员做到向法律负责、向人民负责、向人大常委会负责。
自2005年以来,新县人大分4次任命了44名人民陪审员。经过4次调整选任,现有的29名人民陪审员结构更加优化,他们来自社会各行各业,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综合素质较高,工作责任心强,社会经验丰富,陪审能力得到加强。
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顺利进行,新县人大常委会督促法工委、选工委从三个方面高质量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是把好推荐关。现任29名人民陪审员均为各乡镇(管理区)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程序经集体研究后推荐。
二是把好素质关。新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县人民法院对所有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调查考察,审查考察内容包括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经历、社会公德、社会威望等。
三是把好程序关。选任工作严格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进行。新县人民法院在提出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的议案前,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还专题听取了选任工作汇报和人民陪审员人选基本情况介绍,确保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群众公认,促进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