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力开展社会法庭建设工作中,新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省高院相关要求,积极筹建社会法庭、选任社会法官,并建立相应的机制,促进、保障社会法庭开展化解矛盾工作,效果较好。
一是建立纠纷登记机制。对当事人自愿到社会法庭寻求处理纠纷的,党委、政府在矛盾纠纷排查中发现交办的,人民法庭移交的案件,社会法庭均做到一案一登记,并对纠纷处理过程做好详细记录,纠纷处理完毕后,建立卷宗归档。
二是建立纠纷处理机制。社会法庭受理纠纷后,案件由常驻社会法官负责调处,或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社会法官进行调处,方式以协商和调解为主,尽量及时高效化解矛盾。
三是建立与人民法庭联系沟通机制。社会法庭对纠纷难以作出评判以及不知评判是否合法时,及时与人民法庭法官进行联系,咨询相关意见,努力使评判或调解意见符合法律,符合社情民意,让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