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新县法院执结一起涉及村委会案件,在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下,潘某在被新县沙窝镇某村委会拖欠8.5万元工程款9年后,终于如愿领取到该笔款项。
2001年,潘某承建新县沙窝镇某村村办小学教学楼,经结算,某村委会应偿付工程款8.5元,村委会出具欠条后,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一直未能清偿。2007年8月,潘某诉至新县法院讨要该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责令某村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工程款85000元。2007年12月,潘某申请新县法院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多次督促某村委会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某村委会均以村民自治组织没有资金来源,无履行债务能力拖欠不付。
2010年6月,县财政根据上级政策,为解决村级办学遗留债务对沙窝镇某村进行专项拨款。得知这一情况后,新县法院执行干警及时与县财政局联系,核实债务数额,在县财政局的协助下,查实该笔资金已到位,这起拖欠长达9年之久、立案执行近3年的工程款纠纷案终于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