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新县法院在再审合议庭法官轮流调解基础上,指定庭外法官进行庭外调解,用这种“轮换法官”方法调解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促使当事人杨甲、杨乙握手言和。
申诉人杨甲与被申诉人杨乙系同姓自家,与案外人刘某是亲戚关系。被申诉人杨乙2005年在新县城关叶林小区开发土地建房期间,得知案外人刘某名下有土地要转让,便委托申诉人杨甲从中说合,促成其购买刘某名下的土地,并表示待事成之后,愿意赠送给申诉人杨甲别墅地皮作为报酬。随后,刘某经申诉人杨甲多次介绍说合后,同意将其在新县火车站货场西围墙外侧以西范围内的土地转让给被申诉人杨乙开发,双方分别于2005年12月26日、2006年12月29日、2007年12月3日签订和补签了《土地转让协议》,被申诉人杨乙向申诉人杨甲出具了“欠新县火车站货场围墙外西围墙内按规划内地皮1套”欠条一张。后申诉人杨甲未得到别墅地皮,便向新县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官以杨甲存在欺诈行为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杨甲申请再审。新县法院在再审中,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申诉人杨乙准备给付申诉人杨甲地皮1套的具体位置、面积或折价款项数额,双方均未详细约定,也无补正,致使法院无法计算和认定。经合议庭夏法官等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没有达成一致协议。
合议庭合议后,经提请院审委会讨论,为维护社会稳定,彻底解决此案,化解矛盾和纠纷,最后决定由曾法官庭外进一步进行调解。经曾法官数月努力调解,使本案申诉人杨甲与被申诉人杨乙达成协:被申诉人杨乙所欠申诉人杨甲地皮1套,被申诉人杨乙共折价给付申诉人杨甲人民币4万元,分别于2010年6月15日、12月30日内各给付人民币1万元、3万元,本案最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