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习俗是指世代相传、约定俗成并通行于一地的优良风俗习惯。这些习俗渗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有许多已经成为处理民间婚丧嫁娶、相邻关系的定式。善良习俗来源于生活,根植于生活,影响着生活,有些习俗虽然难以释明,但长久以来已在百姓心中深深扎根。这样的良俗明显区别于封建糟粕性质的歪风陋俗,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理应得到尊重。民事裁判中尊重并正确运用善良习俗,体现了法理与民情的结合,符合我国的国情民情乡情,对促进社会和谐和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婚姻习俗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运用情况
在民间,有许多优良风俗习惯已经成为处理和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有些还审判实践所认可,比如,在民事审判中引入民间赔礼方式,审理案件考虑民间禁忌,参照风俗习惯慎处相邻关系,审执避开传统节日等。特别是在婚约彩礼返还方面更是如此,如男女在订婚时各举媒证,彼此面议聘金,每逢端午节、中秋节“送节礼”。早些年,受民俗习惯的约束,订婚之后很少有反悔的。如今,随着人们婚姻观念的改变,婚姻自主、婚姻自由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但是订婚给付彩礼这一习惯一直延续至今。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婚约聘礼的价值越来越重。而婚姻自由制度又为婚约反悔提供了依据,男女为返还彩礼闹纠纷的也越来越多。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婚约彩礼返还没有具体规定,结果在同一法院甚至同一法庭,同样的彩礼纠纷判决出现不同的返还比例,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因为相关法律对彩礼返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因此,彩礼返还多少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二是对待民间风俗习惯能否引入民事裁判,不少法官长期形成的理念就是“民间的风俗习惯没有经过国家的制定和认可,不能够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对此一概持排斥的态度。也有的法官认为,民间的风俗习惯只能在调解案件时运用,“能说不能做,能调不能判”。三是现在法官队伍中有不少的年轻法官,他们从学校到法院,只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不知道当地还有什么相关的风俗习惯,因此,对风俗习惯也就谈不上尊重和引用。四是民间的风俗习惯有“善”有“恶”,难以甄别和区分,实际操作中很难界定。五是有人认为审判工作是严肃的,与民间习惯不兼容,民间习惯走不进神圣的司法殿堂。由于没有考虑在法律空间范围尊重当地传统的婚姻习俗,当事人对会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满意。
从审判实践经验来看,处理彩礼问题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与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原则。返还的下限定得过低或过高,社会效果都不好。2000元作为不返还的上限标准,2000元至2万元的按比例返还,2万元以上全额返还,这样就可以防止因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这一标准是符合当地实际的,已被当地干部群众普遍认可。
二是保护妇女权益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解除婚约一般都由男方提出,无论是男方提出还是女方提出,女方所受到的伤害一般都比男方大,有些地区之所以形成“男方回女方,彩礼不退还”的习惯,与婚约的特殊性和女方所受到的伤害程度有关。鉴于此,还可以规定彩礼返还向女方倾斜20%的比例。
三是限制返还原则。限制返还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定范围内的彩礼按比例返还,小额彩礼不予返还。按照上述原则,可以比照下述标准予以参考:婚约的礼物和礼金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下的,一般不予返还;超过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酌情返还。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90%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按照60%返还;价值在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的,按照70%返还;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接受彩礼方为结婚做了准备,可以将准备的嫁妆抵算返还。具有纪念意义的戒指、项链和手链等特定物,双方当事人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且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已经不存在的,按上述返还彩礼比例计算返还现金;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其性质、样式、规格、数量和价值的不予返还。实践证明,这一做法符合本地的社情民意,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有利于保护婚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当事人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保证法官的公正廉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善良习俗在民事审判实务中的地位与影响
上述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如何看待民间的风俗在司法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形成共识:
一是善良风俗与法律并不冲突,完全可以引入裁判。人民法院的裁判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才能保证案结事了,这里的情就包括各地的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历经多年传承下来的,是当地群众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尽管一些民俗带有非科学的成分,但也不能简单地视之为“封建迷信”。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民间习俗有很强的生命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要积极稳妥地运用善良风俗,以调节社会关系。如婚约彩礼返还等方面的民间习惯做法,与法律并无明显的冲突,完全可以引入民事裁判工作中来。当然,对那些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风俗,不能予以支持。
二是善良风俗的范围是可以界定的。善良风俗是比较成熟的概念,从字面理解也并不复杂。什么是善良风俗,善良风俗是指在一定地区内得到人们的普遍公认,且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在生活实践中反复适用的一些习惯、惯例和通行的做法。善良风俗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既丰富多彩,又世代相传,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庞杂的民间习俗中,找出善良风俗也并非无从下手,只要注意收集、整理,区分良莠,仔细甄别,就可达到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目的。如婚约彩礼的返还问题,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作出过规定,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各地法院,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习惯,制定婚约彩礼返还纠纷案件的裁判规范指导意见。办案中,在不与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相冲突的情况下,充分尊重民间的善良风俗,是顺应社情民意,理顺群众情绪,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有效途径。
三、审判工作运用民俗习惯的法律依据及应坚持的原则
将民间的善良风俗引入裁判,当事人能普遍接受,社会能普遍认同,能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效果,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益的尝试。依法办案不是机械式、教条式办案,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把“保平安,促和谐”作为司法新境界。要坚持以人为本,凡是顺民心、得民意的事都要大胆的去做;凡是失民心、悖民意的事都要坚决予以抵制。要采取一切方法减少不和谐的因素,努力化解每一起纠纷。对来自于民间的善良习俗,应当从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大局出发,充分理解,充分尊重,既不能无视风俗习惯的存在,也不能简单地照搬照用,而应当在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参考习俗,以有利于被公众信服为目的,妥当裁量。这样,司法才更具亲和力,更能体现民众的意愿,法院的裁决和执行才能赢得百姓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