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侵犯财产权纠纷案。代某、洪某、柯某、江某4被告因多次向原告彭某之子索要人民币4880元、美元1790元,新县法院经审理,作出令4被告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4被告及时赔偿彭某共计人民币20745元。
2005年,尚在中学就读的代某等4被告从向原告之子彭某索要20元钱开始,陆续以帮彭某入帮、树彭某为“帮会老大”为由,向彭某不断索要钱款,并以写恐吓信、邀街上的混混威胁等手段,共向彭某索要人民币4880元、美元1790元。4被告在侵权时,年龄最大的只有16岁,最小的14岁,平均年龄15岁。后原告彭某向法院起诉。
新县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遂作出了代某等4被告向原告彭某赔偿人民币20745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