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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民事再审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09-06-15 20:22:05


    再审调解是诉讼调解的一种重要形式。和普通诉讼调解相比,再审调解普遍存在着调解难度大、调解结案率低的客观实际。本文结合审判实践和再审调解工作的特点,就如何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出建议。
  一、当前再审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具有简便灵活、经济高效、易于执行、便于化解矛盾等显著特点。鉴于诉讼调解所具有的优势,民事诉讼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但再审案件的调解却是另一番风景。在理论界,谈到诉讼调解通常是指一、二审案件的调解,鲜有谈到再审案件的调解。而在实践中,再审案件的调解率与一、二审案件的调解率相比更是低得可怜。就我院来讲,近三年来一审案件的调解率基本维持在55%左右,而再审案件调解率在10-20%之间,且普遍存在调解周期长的问题。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调解制度主要是针对一审、二审程序设定的,而在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却没有规定调解,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在理论界鲜有谈到再审案件调解的主要原因。直到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再审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才得以明确。
   (二)再审案件调解难度大。被提起再审的案件基本上都是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审时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再加上当事人对再审的作用、地位和影响认识不足,对再审过程中的调解常常有抵触情绪,从心理上不情愿接受调解,这无疑给再审调解工作带来相当大困难。
    (三)调解主体做调解工作的主观意愿不强。当前,法院工作要面临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上级法院、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检察院等各种形式的监督,再审案件的产生有一部分也是这些监督主体监督的结果,再加上民事再审案件一般涉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容易引起多方关注,案件承办人的言行同样也被监督,为了少惹麻烦,大多承办人不愿意主动做调解工作,而是在庭审后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案件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也在客观上就增长了法官调解的惰性。
   二、做好再审调解工作的建议
   再审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最后一道防线 ,在再审程序中更应加强调解工作。做好再审调解工作除应遵循民事调解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外,还应针对再审案件的特点,因事制宜,有的放矢进行调解。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强调法官调解之责任。思想是指挥行动的路标,认识不到位,行动就肯定迟疑。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的个人禀性素质及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强调法官的调解责任,增强法官调解的主动性,这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二)加强学习,提高调解水平。再审案件源于一、二审,但难于一、二审。再审案件案情复杂,如何理清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如何认清案件的实质,如何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突破口,这都需要主办法官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社会知识,具备运用调解解决纠纷的较强能力。许多案件调解成功与否,就其实质来说就是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找准调解的切入点。法官在平时要多学习社会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精华,重新体会中华传统文化中“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提高自己的调解技巧与艺术。
  (三)强化再审庭审工作,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再审案件已经过审判,之所以又被提起再审,就是因为有些案件案事实不清,或虽然案件事实已清,但当事人并没明白。这就要求法官在再审中要进一步发挥庭审功能,审清案件事实,通过庭审让案件事实清楚明白,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四)灵活运用调解方法。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冲突较大,针对这个特点,调解时应先“背靠背”分头做工作,缓和对立情绪,形成调解的基础和氛围,然后再“面对面”谈调解方案。调解工作要跳出传统的思维模式,在不违背法律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以社会公德、道德等作为依据,寻找当事人双方能够接受的案件最佳处理方案,从而调解结案,达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认真落实承办法官责任制。承办法官及合议庭要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案件处理意见负责。同时,以调解成功率、当庭裁判率,减少上诉、上访案件率等指标,考核再审案件承办法官的业务能力,培养和促进再审法官调解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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