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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钢珠手枪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0-09-26 09:58:30


    9月26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范某因持有一支自制钢珠手枪,被法院依法判刑一年。

    范某系信阳光山人,男,现年49岁。2010年6月1日下午15时许,范某因对新县运管所扣其货车表示不满,通过手机短信辱骂、威胁该单位负责人樊某的家人,并用黑色挎包携带了一支自制钢珠手枪及橡皮头子弹5发、钢珠弹丸一枚,到新县运管所与樊某的弟弟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范某准备从挎包掏东西时,包里露出枪托,被樊某的弟弟发现并夺下,后经报警,新县新集派出所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将范某所持的一支自制钢珠手枪予以扣押。

    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能发射金属弹丸,并具有杀伤力,属公安机关管制的枪支,该枪送检时机件齐全,能正常使用,能致人死亡。范某供述称该枪支是其2009年秋天在光山县斛山乡范乡村桥头边捡到,一直放在家中。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明知是枪支而持有,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f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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