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新县法院强制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新县某沙场的一台铲车予以扣押。
2010年2月22日,新县浒湾镇浒湾村湛前组村民方某10岁的女儿带着3岁的弟弟到某沙场的采沙船上玩,不慎落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方某诉至法院,以沙场无人看管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其子意外身亡为由,要求某沙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万元。
新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沙场赔偿方某经济损失43278元。同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经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承包经营该沙场的合伙人均不予理睬,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10月14日,新县法院裁定扣押该沙场装沙用的铲车,在执行现场,遭到以湛前湾村民金某为首的合伙人的阻挠,强行将铲车驶离现场。经沿路查找轮胎痕迹,发现其将铲车隐匿在一农户门口。
待执行人员赶到时,一坐在轮椅上的胡姓残疾人 (后查明系金某的姐夫) 纠集十余名村民围堵路口,不听解释、宣传,强行拦车,撕扯、辱骂执行人员,向执行人员投掷石块,情况十分危急。
新县法院柳斌院长在听取执行人员的案情汇报后,指示法警大队火速增援,赶赴执行现场。经过两个小时的做工作,稳定了现场群众情绪,控制了执行秩序,并将铲车开出村,扣押裁定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