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基层人民法院的离婚诉讼案件增多。离婚不仅仅是单纯的家庭纠纷,处理不好还会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权益保障,更应引起重视。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以及我国现行立法相关规定,就离婚后子女权益保障问题谈一些个人意见。
一、离婚对子女成长的负面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受婚姻自由思潮的影响,离婚与再婚现象也早已被广大国民所认同。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赋予广大适龄国民追求幸福家庭生活的权利。当然,人们在追求自由幸福的过程也会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有子女者的离婚还会给子女带来生活上的不便和心理上的负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
影响之一:性格容易变得孤僻。从审判实践来看,父母离婚时大多是从自己角度考虑,很少考虑孩子的感受。即使能够为孩子着想,也只是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很少顾及子女的心理因素。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完整、温暖、和睦的家庭。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无论父亲或母亲奉献出多少爱,孩子依然感到自卑。这种心理长久保持下去,孩子的性格容易变得孤僻,患孤独症、忧郁症等一些精神疾病的可能性增强,会严重影响他们的健康。
影响之二:容易产生不良情绪。父母离异还常常会使子女产生悲伤、忧愁、恐惧、失落、愤怒等不良情绪,出现成绩下降、与同学相处困难等现象,严重的会影响孩子以后对婚姻的态度,甚至攻击、伤害他人。据一项网络调查表明,与完整家庭的儿童相比,离异家庭孩子的平均智商为96.95,学习成绩80分以上的占56.25%,而和睦家庭的则为101.18和80.2%。因此,孩子在父母离异中才是最大的受害者,他们面对的问题往往比父母还多。
影响之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儿童和少年时期是人的性格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人的品格有着极大的可塑性。在性格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父母的影响是巨大的,甚至是终身的。父母离婚会使子女缺乏家庭教育和管教,不利于子女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甚至会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其中离异家庭子女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主要是因为父母离异后,子女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和正确的引导,身心没有朝健康的方向发展,最后走上歧途。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离婚后子女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无论是从民法还是单行法律法规中,都可以找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依据。对离婚后子女权益保障作出全面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与婚生子女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灭。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归宿。父母离婚以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利益和健康成长。我国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当然,不论是夫妻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品行、实际抚养能力、生活环境以及与子女的感情等方面的因素。
——抚养费的给付。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况下探望权的中止、中止事由消失后恢复探望权以及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的处罚等事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三、离婚后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对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障规定得比较详细,但在有些方面还存在着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抚养期限不够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也就是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截止子女成长到18岁,18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的年龄。而同国外相比我国对子女抚养期限的规定比较短,比如,瑞士为20周岁,我国香港地区为21周岁。从我国的社会现实来看,对于刚满18周岁的人来说,他们很难完全融入社会,其身心和生活阅历尚不足以承受社会带来的各种压力,这时让其独立生活还尚早。另外,关于抚养期限内子女的教育问题,我国婚姻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特别是对合理教育的限度设定不明确。我国法律虽然有九年义务教育,但义务教育年限过短,层次也过低。这样导致离婚后子女18岁以后的教育费用问题没有保障。
——抚养费给付的法律保障不力。我国对抚养费的给付,一般是以当事人协调为主,法院判决为辅助,若要解决存在的抚养费问题必须以诉讼为救济手段。这种方法所取得的效果并不乐观,且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拖欠乃至拒付抚养费的案件。与外国相比,我国在处罚力度上也远远不够,对于防范当事人借口拖欠的问题没有根本的解决方法。国外有些国家在这方面立法比较健全,如美国在抚养费强制执行手段方面规定,各州对子女抚养的裁决须实行统一管理和执行,这样可以使执行跳出诉讼程序的范畴,更有利于机动、充分地执行抚养费。法律的保障力度明显不足,致使许多父母离异的孩子抚养费无法履行到位。
——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在我国,法院可以对自己所作判决的执行进行监督,但由于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具有很长的周期性,在当前法律机制下法院无法作到主动有效的监督。对判决以后,如何在长时间内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还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实中因离婚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也十分常见,很多时候对于未成年人抚养费的判决只是停留在判决书上。
四、完善离婚后子女权益保障机制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离婚后子女的权益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笔者认为完善离婚后子女权益保障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从立法上提高我国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限。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年限规定过短,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事实上我国年满18周岁的孩子在心智上还不具备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能力,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仍十分需要父母的帮助。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当地生活水平的未成年人,父母对其抚养义务也可终止的规定也欠妥当。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未成年人通过自身的特长获得了可观的收入,但其心志的发育却尚未成熟,还无法独立生活。因此提高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限显得十分的必要。
——建立和完善父母抚养义务履行监督机制。加强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监督,是十分必要的,且其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为更加充分的保护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证父母的抚养义务能够实际履行,应有监督机关对父母(特别离婚的父母对抚养义务履行的情况)进行监督。立法上可以将监督的权利赋予基层组织,由居委会、村委会进行监督,当然应注意监督的适度性。根据我国的国情,对父母履行教育义务情况的监督,应以充分保护孩子的受教育权利为原则,不仅限于九年义务教育,还要以立法的形式对可能的进一步合理范围内的教育进行明确规定。
——健全子女探视权机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子女的权益,但更多的是侧重于未与子女生活一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其义务性。现实中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由于重男轻女思想的存在,离婚后父母不行使探视权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应当加强探视权的立法,使探视子女不仅是父母的一项权利,更应是父母的一项义务,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缺乏父爱或母爱的问题,从心理上解决离婚子女成长的难题。
——整合社会力量关注离异家庭子女。充分发挥社区、学校等多种社会力量,建立合理有效的社会关注机制,对离婚后子女的成长实行帮助和监督,为离异家庭子女建立起自我教育的平台、提升道德素质的平台、参与社区文化活动的平台和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平台,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关心、家庭的温暖和学校的关爱,引导他们完善关爱他人、奉献社会的基本道德素质,促进他们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