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新县八里畈镇水口村的刘某来到新县法院,称其承包的山林遭到了别人的侵害,要求依法解决。初步了解了相关情况后,新县法院法官让其依法起诉,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刘某遂依法向新县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侵害其承包经营权的某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依法、从速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1990年—1991年被告某村委会与高庄组村民周某、刘某某等农户合作兴办大洼杉园,约定按收入的二八分成,即农户得20%,村委会得80%,并由村委会统一经营管理。2004年10月份某村委会将大洼杉园公开拍卖给周某,期限5年,于2009年10月30日到期。周某竞得大洼杉园后将园中杉树又转卖给原告刘某,于2005年4月份原告与周某、刘某某签订大洼荒山承包合同。原告刘某承包后,即对杉园进行经营管理。2007年12月份,被告某村委会以原告刘某与周某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收回杉园承包经营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经镇政府及县信访局多次调解无果。
案件事实查清后,承办法官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判决被告某村委会应立即停止对原告刘某承包的大洼荒山承包经营权的侵害。判决后,原告刘某百感交集,感动万分,法院依法为民办事和严格公正执法的办案作风获得了刘某的充分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