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调解年”活动开展过程中,新县法院根据工作新形势需要,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原则,不断更新理念、强化工作措施,深入、有效、持续推动调解工作开展,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2009年1至5月份,全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83.8%,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调解率达99%,执行和解率达60%,用调解谱写了和谐司法新篇章。
一是变“调判结合”为“调解优先”。新县法院结合老区法院工作实际,及时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的意见》,明确目标和要求,将调解优先理念贯穿到民商事审判全过程,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所有民商事案件办理都要先行调解,消除了部分法官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的纯业务思想,使调解工作有章可循。同时,制定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将调解、撤诉率指标列入法官绩效考核范围,使调解工作业绩与全年岗位责任目标、年终评先评优、奖励挂钩,进一步调动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二是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新县法院结合各个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开展,强化法官学习教育,以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主要内容,定期组织法官集中学习,使广大法官明白调解在司法工作中的重大意义,使调解理念深入人心,让法官心态从“要我调解”向“我要调解”自觉转变,并且在工作中主动将调解关口前移,在诉前、诉中及庭审后做好调解工作。
三是变“单一调解”为“多元调解”。新县法院着力改变法院“单一调解”局面,努力实现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初步形成以民事诉讼调解为核心,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基础,以诉前、诉中调解和多方协调为手段的“多元调解”工作格局。组建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以各人民法庭为基点,通过举办培训班、邀请旁听庭审等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指导。同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政府,提前介入并做好各项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另外,建立法官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选派法官进入部分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选派人民法庭法官担任村委会(居委会)综治联络员,长期开展普法宣传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