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30日上午10时许,新县香山湖管理区农民章某到其责任田挖南瓜坑,因田边杂草较多缠绕锄头,其向正在干活的吕某借火机点燃了田埂边的杂草,扑灭明火后继续干活。后在准备回家时,因天干物躁火突然烧了起来,火借风势迅速蔓延,章某、吕某一起扑火未能扑灭,章传华拨打“110”报警,经政府组织群众扑火,于当日晚扑灭大火。章某次日向新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鉴定过火森林面积为168亩,其中林地152.5亩(10.1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50480元。经了解,章某丈夫身患残疾,两个孩子均在校读书,章某平时勤劳节俭,为人忠厚老实,家庭贫困。案发后,章某向受灾各村民表示歉意,因失火受灾的胡某等19位村民联名向法庭表示不要求章某赔偿,不追究其责任,张某所在村委会亦出示了相关证明。为此,新县人民法院作出了以失火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