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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07-19 08:34:35


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新县法院始终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把调解作为案结事了的重要手段,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化解了大量复杂的矛盾纠纷,对维护当地经济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新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贷款抵押合同纠纷案件。为此,一起长期困扰双方当事人、经过多次协商调解未果的贷款抵押合同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2年1月1日,原新县亚光粮食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敦军签订了房产抵押贷款协议书,约定被告贷款3万元给原告公司使用,原告提供原打米厂车间五间房屋给被告使用35年;并约定,如有特殊原因需收回此房,原告公司须在还清被告3万元贷款并赔偿所投资的一切经济损失后,才有权收回。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3万元给原告公司,此后使用该房屋近10年并对房屋进行了改造。后原告新县亚光粮食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之后依相关政策合并到新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新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为盘活国有资产安置企业,经相关部门同意对原亚光粮食加工厂有限责任公司的破旧房屋进行处置,为此主张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出现,要求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久而未决。

无奈之下,2010年12月7日,原告新县金穗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敦军、张荣玉(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告上法庭,鉴于此案双方当事人情绪激烈,矛盾纠纷时间长,给双方都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因此,承办此案的新县法院民二庭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决定采用调解、和解的方式审结此案。

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耐心调解,反复协商,双方当事人终于同意调解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现住的原打米厂车间五间房屋内搬出,向原告交付该房屋;原告适当给予被告补偿。

在签字时,双方当事人的脸上都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紧紧握住了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责任编辑:胡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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