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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2-06-19 09:03:13


    熟悉法律知识、握生活常识,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准确的语言表达,同时把握科学合理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格式,这是对法官制作优秀裁判文书最基本的要求。写出有理有据,当事人胜败皆服的裁判文书可称之为优秀。本人一直在这些方面努力学习,以期提高自己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下面就我在平时工作中总结的一些如何写好裁判文书思考与大家进行探讨,进一步提高自己在制作裁判文书的水平。

    首先,裁判文书的语言要保持中立性,做到逻辑推理严密,语言风格得当。特别是在“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两部分应当基于审理整体情况,对所采纳的原被告诉辩内容进行重新组织和严谨归纳,杜绝套用“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内容,最大限度降低因文书语言带有倾向性而使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在阅读裁判文书过程中产生“偏听偏信”、“先定后审”等先入为主的疑惑。用精确的语言表述决定最终裁判结果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充分体会到法官做出裁判的过程是一个周密、严肃、科学的决策过程,提高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信服度。要区分当事人主体的文化水平、法律素养和司法需求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文书要深入浅出、确保当事人易读易懂,商事裁判文书要确保法言法语的运用精确无误、充分展现专业法律水平,做到文书法律专业性与通俗易懂性兼顾,使当事人既感受到国家法律权威,又明悉官司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对于事实和理由类似的案件,要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自身特点,在文书中让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在文书中既能看到本案与类案的相似之处,更要明白自己案件与其他案件的差别和不同,使其真正明白法院支持与否定自己诉辩的理由,来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统一。

    其次,写好文书着手要早,要从做好法庭审理工作做起。法庭审理的质量对裁判文书的质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司法工作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既包括大量的属于程序上的事务性工作如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也包括开庭审理、认定案件事实、选择适用法律等业务性的工作。而不管是事务性的工作还是业务性的工作,司法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工作对当事人而言,最终全部是遁过民事裁判文书体现出来的。因此说裁判文书是审判活动的最终载体。是法官办案质量和审判水平的综合反映,优秀的法律文书取决于案件审理在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在事实调查中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因此我们应首先要确立一种观念,那就是优秀的裁判文书是审出来的,是从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继而主要通过法庭审理活动,逐步打下基础做好准备积累而来的,而不是单纯的凭借个人的写作功夫写出来的。我在办案之初由于未能认识到庭审工作对裁判文书制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作用,曾为此走过不少弯路。如由于在法庭审理时未能对案件的一些基本事实作必要的调查,导致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无法作到完整准确,从而严重的影响了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这些教训从侧面反映出了庭审活动对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因此我认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特别是做好开庭审理工作是写好裁判文书的基础,要写好裁判文书首先要做好庭审工作。

    最后,要做到重点突出。当前通用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格式,主要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为模式。最高人民法院所提供的裁判文书制作样式,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区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审理的案件的裁判文书的制作样式各不相同。刑事案件文书制作全国各省也有不同要求,在具体操作中各地也有差异。我个人认为,文书样式简单的这种区分方式,只注重程序上的不同,没有考虑到案件本身的差别,其分类的意义并不大。但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制定的《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对完善诉讼文书样式,具有相当的借鉴意义。2003年样式将民事调解书区分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申主持调解的”、“当事人要求确认和解协议的”和“人民法院根据前置程序主持调解的”3种类型。这种区分方式,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规定了不同的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样式,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效的简化了民事调解书的制作内容。在保证内容全面的同时使重点突出,克服了制作裁判文书中通常存在的千篇一律的现象,在实践中操作起来非常方便。但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一模式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极大的限制了其优势的发挥,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如能将这一制作样式不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予以推广,对规范和提高我们的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水平将会有非常大的帮助。在2003年样式中。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将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模式根据案件当事人争议大小的具体情况区分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文的”。其主要方式是将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直接加以概括,既保证了事实认定的全面性,也保证了事实认定有充分的依据,同时还省略了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事实部分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表述,有效的简化了裁判文书制作的内容。采用这种方式。由于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悸进行了概括,从而也衬托出当事人争议部分这一重点。因此也可使裁判文书的内容重点突出。我认为这种分类方式,非常准确的抓住了制作民事判决书的核心问题,在保证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面的同时,突出了重点,体现出了当简则简,重点推理的原则。即使是最复杂疑难的案件,也不排除当事人双方对案件的部分事实没有争议,因此2003年的判决书样式具有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推广的条件。但最高法院将这一模式仅限定在适用简易程序判决的案件,使其适用价值大打折扣,是其不足之处。记得李立新副院长在点评观摩庭时曾说过,希望我们在组织审庭过程申能及时总结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从而突出案件庭审申的争议焦点,避免当事人在无争议的问题上举证质证,纠缠不清,拖延审庭时间,浪费司法资源。同样,我们在制作裁判文书的过程中,也应贯彻这一观念,对当事人无争议的案件事实部分直接予以概括,从而突出当事人争议部分。因此如果我们能对2003年的样式加以借鉴。与我院现行的民事判决书制作样式相结合,一定可有效的提高我们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制作水平。

裁判文书总是由主审人或承办人具休负责撰写,但裁判文书最终却都是以法院的名义对外公布。由于不同法官工作经验的不同、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差异和逻辑椎理的方式个性化,决定了每位法官对同类案件撰写裁判文书表现得千差万别。其结果是。对于类似的案件,虽都是以同一法院名义作出的裁判,但裁判的结果却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对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适用的推理论证也因人而异,各不相同。这使法院整体的裁判文书水平大打折扣,甚至产生副面影响。因此,要写好裁判文书,要时刻提醒自己,自己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代表的是法院所行使的司法权力。要保证自己所撰写的裁判文书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同类案件在裁判结果上要保持一致,在推理论证的方式上要保证相同。要做到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在推理论证的方式上的相同性,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学习借鉴他人撰写的优秀裁判文书,及时归纳总结类似案件优秀的推理论证的方式和过程,而从既可保证不同法官撰写的裁判文书所采用的推理论证的方式相同,又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借鉴和经验总结提高法官个人和法院整体的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综上,提高文书制作是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只有结合自身加强学习和锻炼,文书制作水平才能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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