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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发布时间:2009-06-16 16:01:47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胡锦涛同志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在当前“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通过认真学习和思考,我觉得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紧跟时代步伐,始终坚持“群众利益高于一切”原则,把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检验标准,开展工作保持与时俱进,才能发挥好审判职能,才能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一、高举旗帜,坚定信念,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是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跨越的先决条件。当前,世界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司法意识和观念不断涌现,国内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人民内部矛盾凸现,人民法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压力增大。这种纷繁复杂的国内外形势,要求人民法院和每一位法院干警必须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在人民法院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用什么理论做指导等重大问题上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必须不断强化国情意识,始终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院工作,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自觉接受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必须准确定位法院在政体中的位置和功能,准确定位法官的作用和影响。有效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确保人民法院向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科学发展,更加关注以民生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建设。对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主动开展好司法活动参与其中,有效克服司法被动、司法神秘、司法过分中立的观念;就是要坚决反对对西方司法制度的盲从,科学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的文明部分,坚持和弘扬我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秀内容;就是要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当事人,依法审理好、执行好婚姻家庭纠纷、涉农纠纷、企业破产等涉及民生和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的案件;就是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加快人民法院各项建设,提高人民法院的服务和保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 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积极践行和谐司法新理念 

    人民法院的根本职能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营造利于社会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绝不允许司法功能恶化,杜绝司法不作为、乱作为,不能因为审判活动引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人民法院必须解放思想,和谐司法,实现司法方式的与时俱进。   

    ——坚持和谐司法,要“平等”也要“平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抗辩、人民法院居中裁判是案件审理的主要形式。这种审理方式旨在从程序上保证当事人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但由于当事人受教育的程度参差不齐,诉讼能力各有差别,提供证据的能力也大小不同,法官过分居中指挥庭审诉、辩的当事人主义,容易为少数玩法律技巧的人利用,法官仅在程序上平等对待当事人,还不足以实现实质公平。因此,当前形势下,法官不仅要在程序上处于中立立场,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还要根据当事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法律知识状况,平衡双方的诉讼地位;不仅要严格依法办案,还要依个案情况灵活办案。要准确运用释明权引导弱势当事人参与诉讼,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关,有机地综合好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优点。坚持在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中,追求最大化的客观事实。这就要求法院转变曾一度盛行的“坐堂问案”的审理方式,放下“架子”,走下“台子”,对于当事人无法取证,或由于法律知识欠缺不能取证的情况,特别是农村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的当事人,要依职权引导、释法、答疑,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证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最佳结合。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离婚案件,由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具有隐蔽性和易灭性,纯粹由当事人提供有很大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应当主动介入案件的调查取证,而不是拘泥于规则、条文,仅由当事人申请才启动调查取证程序。   

    ——坚持和谐司法,要“权威”更要“和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建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司法权威不仅体现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上,更体现在和谐司法、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赖上。因此,念好“调解经”,减少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对抗情绪,给双方搭建一个和谐“对话”的平台,应是当前人民法院要做的一项重点工作。实践已经证明,运用调解化解纠纷,着力解决当事人心中的“疙瘩”,既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俗,又符合中国现有的国情,是化解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在审判工作,尤其是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要按照“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要求,积极采用调解、和解等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将传统意义的庭中调解扩展为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和案外调解,最大限度拓展法院民商事审判定纷止争的渠道,提高办案效率,节省诉讼成本。要本着走多元化调解之路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在做好诉讼调解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逐步形成多元化的纠纷调处网络。要利用做调解工作的思路和经验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涉诉信访问题,引导人民群众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涉诉问题。

    ——坚持和谐司法,要“法律效果”又要“社会效果”。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是时代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法律是无情的、严肃的,但司法人员是有善良之心的,司法活动可以是灵活的、温情的。为此,法院审判工作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依法办案、公正办案,更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要剔除部分干警思想中存在的纯业务思想,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还要积极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努力实现社会实质意义上而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要在案件审理中多采用巡回审理方式,深入现场,到群众中去,到社区、乡村中去,了解社情,倾听民意,争取使每案的审理都能达到“审理一件案件,化解一起纠纷,教育一片群众”的效果。惟有如此,才能促进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锤炼队伍,提升能力,始终展示司法好形象   

    当前,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服务能力不足的矛盾逐步显现。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法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仍是法院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要工作任务。

    ——从政治思想上加强队伍建设。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将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要位置。要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将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和廉政建设作为重点。就新县法院来讲,结合实际就是要依托新县独特的红色资源优势,从革命传统教育入手,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党风廉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等,教育和引导干警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廉洁意识,为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打下坚实的政治思想基础。   

    ——从提升形象上加强队伍建设。法院形象事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提升自身形象,首先要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院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通过建立健全科学的制度管理体系,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行为。要以“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法院干警作风建设,重点解决当前法院部分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等问题,使每一位法院干警都能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满腔热情做事,拉近法院干警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密切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从增强业务素质上加强队伍建设。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决定法院工作成效。增强业务素质,就是要提高法官认识全局、把握大局的能力,提高在复杂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要以法官职业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要更加重视法官的业务教育和培训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研讨,着重提高法官驾御听审的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辩法析理的能力,调查研究的能力,调处纠纷的能力。通过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四、牢记宗旨,公正高效,始终保持审判服务高标准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宗旨。在工作中,应当牢固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把做好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涉诉问题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办好案。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案件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线,人民群众对此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值,对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必须在案件质量上寻求新的突破。管理出效益。法院应当瞄准实现法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建立一套以审判质量管理为重点的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使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同时,面对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在法律允许的尺度内,适当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尽量缩短案件在诉讼程序上的周期,使人民群众尽可能多地享受现代司法改革的成果。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服好务。应以完善司法为民举措为重点,开展好审判服务工作。始终坚持服务大局,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调节和保障职能,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妥善处理好与稳定、改革、发展息息相关的问题,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要结合基层工作实际,针对农村群众法律知识缺乏的现状,加强诉讼指导。要加强对下岗职工、残疾人员、妇老幼人员、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司法扶助、救助工作,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依法落实缓、减、免诉讼费用等政策,确保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要汲取和借鉴有益的审判工作经验,积极推行“马锡伍审判方式”,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在农村及城区分别设立巡回审判点,巡回就地、就近办案,减轻人民群众的诉累。要重视比较突出的涉诉信访问题,采取得力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切实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坚持审判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公开审判是我国司法制度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公开审理、公开宣判,让司法程序以人民群众看得见的形式进行。认真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要让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案件审理工作,不能让人民陪审成为“陪衬”。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与沟通,认真落实好人大、政协代表旁听制度,对于重大以及有影响力案件的审理,主动邀请他们参与旁听,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使法院审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

    总之,人民法院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法院各个领域做到与时俱进,才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才能更好的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在加快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促进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人民法院大有可为!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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