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庭审前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胡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黄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2008年8月4日8时许,胡某的妻了带着小孩在新县城关一超市门口行走时,黄某骑自行车险些碰到小孩,黄某就责怪小孩不该在路中间行走,胡某的妻了听后与黄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胡某赶到现场,与黄某发生争执,胡某朝黄某的面部左侧打了两耳光,又朝头部和胳膊打了几拳,随后双方被围观的群众拉开。周围群众报警,“110”赶到现场后,将黄某送往医院,将胡某带到派民所。经法医鉴定:黄某损伤致“左耳鼓膜穿孔”,损伤程度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能坦白认罪,在庭审前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在量刑时应予充分考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