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主人不严加看管,导致自家养的一条狗将同村邻居咬伤,最终被判担责。近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狗咬人”案,依法判决被告邵某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的80%,即12051.57元。
2007年8月28日上午,杨某欲到邵某家借锄头,在邵某家门口被邵某所养的大花狗咬伤左小腿,杨某倒地,致左髌部摔伤。当天在某卫生院注射疫苗花医疗费260元。第二天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杨某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后杨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邵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被告家门口被被告饲养的狗致伤,原告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家养狗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到被告家时没有尽到必要的防范措施,且被狗咬时避让方式不当造成其损失进一步扩大,故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协议,遂作出上述判决。